裕兴股份(30030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需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加接待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向特定对象介绍情况时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流程 第六条 特定对象的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为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预约登记→同意接待(安排接待时间和方式)→签订承诺书→接待调研、采访→形成接待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出调研、采访需求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了解来访目的及拟调研的问题提纲并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一)。 第九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特定对象确定调研、采访时间和方式,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二)。 第十条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来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全程参与采访、调研、参观过程,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采访或调研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劵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五条 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公司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已披露的信息及其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若报告中有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立即改正。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承诺书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活动,时间 为: ;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 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公司或研究机构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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