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股份(000833):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1:36 中财网

原标题:粤桂股份: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025年8月)
目录
一、内部问责制度修订对比表...................................................2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表..........................................5三、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6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9五、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11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12七、信息披露制度修订.......................................................15八、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比表.............................16九、关联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比表.............................................17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2十一、合规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25十二、子公司董事会及委派董事评价办法修订对比表.............................27十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28十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32十五、子公司董事履职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38十六、委派外部董事履职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1十七、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3十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4十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5二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6二十一、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47二十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对比表.....................................48二十三、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49二十四、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50二十五、全面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52二十六、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53二十七、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54二十八、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56二十九、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对比表..............................................59三十、内部控制应用手册修订对比表............................................64三十一、全面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65三十二、反舞弊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66三十三、反舞弊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67一、内部问责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敦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 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 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 理的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敦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 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 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粤 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 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 追究其个人责任。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过 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 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 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 其个人责任。
   
3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4第七条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 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 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 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 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 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 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董事会未提 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 联方输送利益的;第七条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 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 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相关管 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 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未 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即实 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 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董事会未提 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 联方输送利益的;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 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 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十)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 正常换届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 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 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 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十)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 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 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
   
5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 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使重大决策 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 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 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正当理由拒 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 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 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有损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 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 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使重大决策 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 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 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正当理由拒 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 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 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有损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
6第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 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 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 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 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 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会议,未 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两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 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 勉尽责义务的行为(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 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 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 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两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 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 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7第十一条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 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 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依照本 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 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 问责。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 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 任人员问责。第十一条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 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 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依照本 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 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 问责。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 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 责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 责任人员问责。
8第十三条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 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三条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 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 准。
   
   
9第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拥有股东 大会提案权的股东对问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拥有 股东会提案权的股东对问责决定有异 议的,可以提请股东会审议。
10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第六届第十四董 事会、第六届第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条重大信息主要范围如下: …… 20.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2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 化; 2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4.法院裁定禁止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权(股份); 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第十条重大信息主要范围如下: …… 20.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 化; 2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4.法院裁定禁止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权(股份); 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以续聘。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监事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以续聘。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2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 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 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 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 项。
4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5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 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 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并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 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 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6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7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方面的工作。
8第二十二条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 本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 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第二十二条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 本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 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9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 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 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规定,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 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规定,接受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 考核。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2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 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 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3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 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
   
4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应积极配合证券法务部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第二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6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7第二十三条证券事务部应建立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第二十三条证券法务部应建立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8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 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 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 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 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五、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2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 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 件交由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证券事务 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 人登记备查。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 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 件交由证券法务部保留存档,证券法务 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 人登记备查。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 事务部负责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 法务部负责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2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 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和报送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 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织、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 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 司证券法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和报送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 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 并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送《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 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 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 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 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
   
   
   
   
   
4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 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5第十四条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 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 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 处于可控状态。……第十四条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 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 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 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 可控状态。……
   
6第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 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7第十六条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 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
   
七、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按中国证监会2025年2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本制度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信息
披露内容及标准、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
披露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及
处理措施、附则等13个章节。

原《信息披露制度》为7个章节,新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增加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董事
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公司
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详见重新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八、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具体确定。
   
九、关联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确认公司的关联人。 ……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二条(二)第(1)所列法人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确认公司的关联人。 ……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第二条(二)第(1)所列法人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2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如关 联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关联人变 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 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如关联人情况 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关联人变化情况及 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 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3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资金财务 部、纪检审计部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之 前确定并更新公司关联法人及关联自 然人清单,由资金财务部下发到各相关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 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 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 关联交易的统计,纪检审计部负责监 督。第六条公司证券法务部会同资金财务 部、纪检审计部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之 前确定并更新公司关联法人及关联自 然人清单,由资金财务部下发到各相关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 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 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 关联交易的统计,纪检审计部负责监 督。
4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发 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报告给公司 证券事务部及资金财务部,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实施。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发 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报告给公司 证券法务部及资金财务部,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实施。
5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标的低于上述标准 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标的低于上述标准 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
   
6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 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还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到第 四条第(十一)点至第(十四)点的事 项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 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到第 四条第(十一)点至第(十四)点的事 项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7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
8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9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 (十一)点至第(十四)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并按要 求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 (十一)点至第(十四)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并按要 求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协议没有具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对于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按本条(一)办理。 (三)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日常关联 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 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办理;公司实际执行中超 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重新办理。 (四)公司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协议没有具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对于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 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按本条(一)办理。 (三)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日常关联 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 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办理;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 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按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重新办理。 (四)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10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文 件,应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及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按规定披露。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文 件,应及时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及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11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 文件; (四)监事会决议(如适用)……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 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决议(如适用)……
12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13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14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 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 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15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16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
17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18第三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发 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在信息披露、交易审批、关联 方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第三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发 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在信息披露、交易审批、关联 方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股东会罢免等 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9第四十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第四十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2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第十五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4第十六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 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 置的原因;第十六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 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 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5第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 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第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 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
6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 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
7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 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8第二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第二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并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
9第二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 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 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10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十一、合规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的合规管理工 作职责主要包括……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合规管 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2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 合规管理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 公司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 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作为合规 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 作。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 合规管理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 公司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 证券法务部,作为合规工作的牵头部 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3第十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 线”为公司业务部门。 …… (三)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公司证券 事务部(法务风控室)报告合规风险事 项,妥善应对处置合规风险事件; ……第十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 线”为公司业务部门。 …… (三)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公司证券 法务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处 置合规风险事件; ……
4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 线”为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主 要职责包括:……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 线”为证券法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5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强化 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 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 举报渠道,针对反应的问题和线索,及 时开展调查。调查证实存在违规行为 的,应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和流程进行处 理,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违规人员责 任。 …… (五)违规问责情况抄送证券事务部 (法务风控室)备案。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强化 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 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 举报渠道,针对反应的问题和线索,及 时开展调查。调查证实存在违规行为 的,应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和流程进行处 理,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违规人员责 任。 …… (五)违规问责情况抄送证券法务部备 案。
6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四条所 述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 时立即向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口头报告, 同步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 室),并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形成专题 报告上报。 …… 各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经风险 识别和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 件的,也应及时报告公司业务主管领 导,同步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法务风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四条所 述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 时立即向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口头报告, 同步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并在事件发 生后3日内形成专题报告上报。 …… 各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经风险 识别和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 件的,也应及时报告公司业务主管领 导,同步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公司各 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经风险识别
 控室)。公司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 中,经风险识别和预判,可能发生重大 合规风险事件的,也应及时报告公司业 务主管部门,同步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 (法务风控室)。和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的,也应及时报告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同步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
7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每年十二 月中旬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本单位 开展合规管理的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 告。公司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应 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公司年度合规 管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每年十二 月中旬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本单位 开展合规管理的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 告。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在每年十二月底 前完成公司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 ……
十二、子公司董事会及委派董事评价办法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对子公司董事会的评价工作由 公司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对委派到子 公司的董事的评价工作由公司党群人 力部牵头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对子公司董事会的评价工作由 公司证券法务部牵头组织;对委派到子 公司的董事的评价工作由公司党群人 力部牵头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做好相关工作。
2第七条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 序: …… (二)测评。 …… 2.日常评价。粤桂股份证券事务部对照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日常评价测评表》(附件2)开展, 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通过列席会 议、查阅资料、开展谈话等方式,在深 入了解子企业董事会运行情况基础上, 对董事会进行测评。第七条 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 序: …… (三)测评。 …… 2.日常评价。粤桂股份证券法务部对照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日常评价测评表》(附件2)开展, 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通过列席会 议、查阅资料、开展谈话等方式,在深 入了解子企业董事会运行情况基础上, 对董事会进行测评。
3第十一条委派董事年度评价一般经过 下列程序: …… (二)民主评议。由公司党群人力部牵 头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任职企业党 委、董事会、经理层及监事会评价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 资料,综合外部董事履职情况,对其进 行测评(附件3)。各部分评价占比如 下……任职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 层及监事会……第十一条委派董事年度评价一般经过 下列程序: …… (二)民主评议。由公司党群人力部牵 头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任职企业党 委、董事会、经理层及审计委员会评价 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 等有关资料,综合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对其进行测评(附件3)。各部分评价 占比如下……任职企业党委会、董事 会、经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十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2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和不良 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 的;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和不良 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3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4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第十三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 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 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 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交 所可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 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 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交 所可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 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出 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该提案。
7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8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9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10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 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 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 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 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11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2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和行使本制 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 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和行使本制 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 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13第三十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法务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14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15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同时废止。
十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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