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问责制度修订对比表...................................................2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表..........................................5三、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6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9五、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11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12七、信息披露制度修订.......................................................15八、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比表.............................16九、关联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比表.............................................17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2十一、合规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25十二、子公司董事会及委派董事评价办法修订对比表.............................27十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28十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32十五、子公司董事履职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38十六、委派外部董事履职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1十七、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3十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4十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5二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比表.............................46二十一、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47二十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对比表.....................................48二十三、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49二十四、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50二十五、全面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52二十六、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53二十七、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54二十八、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56二十九、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对比表..............................................59三十、内部控制应用手册修订对比表............................................64三十一、全面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65三十二、反舞弊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66三十三、反舞弊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67一、内部问责制度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敦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
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
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
理的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敦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
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
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粤
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
| | | |
| 2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
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
追究其个人责任。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过
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
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
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
其个人责任。 |
| | | |
| 3 |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 | | |
| 4 | 第七条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
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
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
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
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
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
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董事会未提
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
联方输送利益的; | 第七条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
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
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相关管
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
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未
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即实
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
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董事会未提
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
联方输送利益的; |
| |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
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
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十)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
正常换届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
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 |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
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
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十)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
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
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 |
| | | |
| 5 |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
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使重大决策
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
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
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正当理由拒
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
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
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有损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 |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
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
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使重大决策
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
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
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正当理由拒
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
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
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有损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情形。 |
| 6 | 第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
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
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
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
| | | |
| |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
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
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会议,未
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两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
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
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
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
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
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两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
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
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
| 7 | 第十一条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
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
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依照本
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
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
问责。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
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
任人员问责。 | 第十一条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
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
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依照本
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
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
问责。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
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
责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
责任人员问责。 |
| 8 | 第十三条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
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批准。 | 第十三条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
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
准。 |
| | | |
| | | |
| 9 | 第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拥有股东
大会提案权的股东对问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拥有
股东会提案权的股东对问责决定有异
议的,可以提请股东会审议。 |
| 10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第六届第十四董
事会、第六届第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以续聘。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监事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以续聘。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 | | |
| | | |
| 2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3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
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
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
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
项。 |
| 4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
| |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 | | |
| | | |
| 5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
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
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并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
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
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
| | | |
| 6 |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 | | |
| | | |
| 7 |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
| | | |
| |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 方面的工作。 |
| 8 | 第二十二条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
本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
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 第二十二条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
本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
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
| | | |
| 9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
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
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规定,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
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规定,接受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
考核。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
| | | |
| 2 | 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
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 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
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
| 3 |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 |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
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 |
| | | |
| 4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应积极配合证券法务部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 | |
| 5 | 第二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 第二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
| | | |
| 6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
| | | |
| |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
| 7 | 第二十三条证券事务部应建立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 第二十三条证券法务部应建立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
| 8 |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
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
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 |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
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
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
事务部负责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
法务部负责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 | | |
| | | |
| 2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
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和报送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
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织、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
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
司证券法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和报送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
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
并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送《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 | |
| 3 |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
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
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 |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
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 |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
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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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 |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 |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
| | | |
| | | |
| |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
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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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 | 第十四条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
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
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
处于可控状态。…… | 第十四条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
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
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
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
可控状态。…… |
| | | |
| 6 |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
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
| | | |
| 7 | 第十六条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 第十六条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
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二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确认公司的关联人。
……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二条(二)第(1)所列法人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二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确认公司的关联人。
……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第二条(二)第(1)所列法人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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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如关
联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关联人变
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
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如关联人情况
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关联人变化情况及
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
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
| | | |
| 3 |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资金财务
部、纪检审计部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之
前确定并更新公司关联法人及关联自
然人清单,由资金财务部下发到各相关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
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
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
关联交易的统计,纪检审计部负责监
督。 | 第六条公司证券法务部会同资金财务
部、纪检审计部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之
前确定并更新公司关联法人及关联自
然人清单,由资金财务部下发到各相关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
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
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
关联交易的统计,纪检审计部负责监
督。 |
| 4 |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发
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报告给公司
证券事务部及资金财务部,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实施。 |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发
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报告给公司
证券法务部及资金财务部,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实施。 |
| 5 |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
| |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标的低于上述标准
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标的低于上述标准
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 |
| | | |
| 6 |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
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还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到第
四条第(十一)点至第(十四)点的事
项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
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到第
四条第(十一)点至第(十四)点的事
项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 7 |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8 |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9 |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
(十一)点至第(十四)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并按要
求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
(十一)点至第(十四)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并按要
求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
| |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协议没有具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对于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按本条(一)办理。
(三)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日常关联
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
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办理;公司实际执行中超
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重新办理。
(四)公司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协议没有具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对于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
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按本条(一)办理。
(三)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日常关联
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
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办理;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
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按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重新办理。
(四)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 10 |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文
件,应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及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文
件,应及时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及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
| 11 |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
文件;
(四)监事会决议(如适用)…… |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
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决议(如适用)…… |
| 12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
| |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1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14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
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
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1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6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 |
| 17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 | | |
| | | |
| 18 | 第三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发
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在信息披露、交易审批、关联
方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 | 第三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发
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在信息披露、交易审批、关联
方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 |
| | 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股东会罢免等
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 19 |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
| 2 |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3 | 第十五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第十五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 4 | 第十六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
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
置的原因; | 第十六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
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
置的原因; |
|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
| | | |
| 5 | 第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
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 | 第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
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 |
| 6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
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 |
| 7 |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 |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 |
| | 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 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
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
| 8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并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 |
| 9 | 第二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
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第二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
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
| 10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的合规管理工
作职责主要包括…… |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合规管
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
| 2 |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
合规管理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
公司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
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作为合规
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
作。 |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
合规管理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
公司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
证券法务部,作为合规工作的牵头部
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
| 3 | 第十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
线”为公司业务部门。
……
(三)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公司证券
事务部(法务风控室)报告合规风险事
项,妥善应对处置合规风险事件;
…… | 第十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
线”为公司业务部门。
……
(三)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公司证券
法务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处
置合规风险事件;
…… |
| 4 | 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
线”为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主
要职责包括:…… | 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
线”为证券法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
| 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强化
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
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
举报渠道,针对反应的问题和线索,及
时开展调查。调查证实存在违规行为
的,应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和流程进行处
理,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违规人员责
任。
……
(五)违规问责情况抄送证券事务部
(法务风控室)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强化
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
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
举报渠道,针对反应的问题和线索,及
时开展调查。调查证实存在违规行为
的,应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和流程进行处
理,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违规人员责
任。
……
(五)违规问责情况抄送证券法务部备
案。 |
| 6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四条所
述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
时立即向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口头报告,
同步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
室),并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形成专题
报告上报。
……
各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经风险
识别和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
件的,也应及时报告公司业务主管领
导,同步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法务风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四条所
述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
时立即向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口头报告,
同步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并在事件发
生后3日内形成专题报告上报。
……
各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经风险
识别和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
件的,也应及时报告公司业务主管领
导,同步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公司各
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经风险识别 |
| | 控室)。公司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
中,经风险识别和预判,可能发生重大
合规风险事件的,也应及时报告公司业
务主管部门,同步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
(法务风控室)。 | 和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的,也应及时报告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同步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 |
| 7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每年十二
月中旬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本单位
开展合规管理的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
告。公司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应
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公司年度合规
管理工作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每年十二
月中旬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本单位
开展合规管理的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
告。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在每年十二月底
前完成公司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 |
| | | |
| 2 |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和不良
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
的;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和不良
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 | | |
| | | |
| | | |
| 3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
| | | |
| 4 | 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 | 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 |
| |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5 | 第十三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
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三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
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
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 6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交
所可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
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
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交
所可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
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出
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该提案。 |
| 7 |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8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9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 10 |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
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
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
| |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
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
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
| | | |
| 11 |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12 |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和行使本制
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
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和行使本制
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
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13 | 第三十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第三十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法务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 14 |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
| 15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同时废止。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