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002248):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2:02 中财网

原标题:华东数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25-02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修订,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人 民政府鲁政股字(2004)66号文批准,由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人 民政府鲁政股字(2004)66号文批准,由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汤世贤、高 鹤鸣、刘传金、李壮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汤世贤、高 鹤鸣、刘传金、李壮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0000735783157F。
3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5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它方式。
7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9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及中国证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11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2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14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5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17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建立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的制度,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 司资金、资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18新增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19新增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0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绝对值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21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 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三)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 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三)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22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2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六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4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5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6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28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9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30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1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32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3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3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35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6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删除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37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38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39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0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1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42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3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44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45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料一并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作永久性保存。公司终止 时,经股东会同意后方可销毁股东会记录;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应继续保 存的,应依法交由国家档案管理部门保存。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46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的分红和其他利润分配;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47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所 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 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 选,具体办法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董事 时,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 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 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 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 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具体办法如 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将 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 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 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
 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 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监事 时,股东在投票时的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 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监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 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48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49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50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投票的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结束时间,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51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2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主持人宣布决议通过后,当 选董事、监事即时就任。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主持人宣布决议通过后,当选 董事即时就任。
53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54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人数为一名。
55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56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7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财产和档案等 资料的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及同业禁止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58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9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 董事纳税。删除
60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以上,并且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以上,并且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61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2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删除
63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在规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6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65第一百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66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低于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67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68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 独立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69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删除
70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删除
71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删除
72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删除
73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74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删除
 出意见建议等。...... 
75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删除
76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删除
77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删除
78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删除
79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删除
80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 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删除
81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删除
82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83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删除
84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85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86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87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8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89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90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91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92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全 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全 面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规定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指 标,实现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权责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93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4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 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 见。删除
95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96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97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98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99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100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101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02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 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等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 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二)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 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 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事项。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围。 (六)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 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 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 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五)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的规 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 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 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 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 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的或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七)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 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 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关 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 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 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 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生产经营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发表意见。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的或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七)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 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 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关于全体股东参与 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 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生产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3第一百九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相关中介机构(如有)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除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应同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第一百五十七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相关中介机构(如有)应 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 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除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应同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 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均需按本章程规 定的特别决议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均需按本章 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
10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105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 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06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07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8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09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10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微信、传 真、邮件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删除
111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12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13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公告。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114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116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117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18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19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0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 立即停止。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121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122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123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24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5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126新增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因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而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相应顺延修改后续条款序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等相关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涉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表述统一规范为经理、副经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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