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 组织结构、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 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 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 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 行。 第三条定义 (一)全资子公司:由本公司100%控股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参股但实行实质性管 理的子公司;参股但实行实质性管理即虽持股比例小于50%, 但其他股东非常分散,无法形成超过本公司股份数的团体,或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高层由本公司实际控制; (三)参股公司:指本公司持有股份但不具有控制地位的 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子公司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子公司对口业务的指导、 监督工作。 第六条资本运营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 门,负责子公司信息归口管理和协助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子公司信息交流、传递、收集与汇总,建立子 公司台账,掌握子公司基本情况; (二)提出外派人员需求,组织履职对接等工作; (三)对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咨询支持; (四)协助子公司董事会运行履职评价工作; (五)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公司分管领导、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等对子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做出评估; (六)牵头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子公司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派人员行使人事、监督和管 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书等约定, 履行相应人选确定程序; (二)组织对外派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进行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要求,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 关服务的义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 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执行公司 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九条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级管理人员人 事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运营 监控管理、产权事务管理和经营者绩效考核。 第十条公司作为参股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约 定委派董事,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委派人 员参与派驻公司决策时,代表公司立场,执行公司意志,在维 护所任职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公司的利益。 第十一条管理模式 (一)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 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提出的质询,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二)全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 况,在其公司章程中制定或单独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并上报公司备案。 (三)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 事签字。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其中一次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召开,主要审议下一年度经 营目标和预算计划;另一次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四章人员委派、履职考核及汇报 第一节人员委派、推荐 第十二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派 出董事。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及 党委班子成员必须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并根据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进行任命。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财务人员由公司推荐,并根据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行任命。 第十三条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全部董事,按照公司统 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 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人数应占控股子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其经营管理服从公司统一部 署。 第十五条参股公司,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 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外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遴选程序。 (一)资本运营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拟委派或推荐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二)通过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为外派人员进行任前培训, 并开展履职对接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协助办理入职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外派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遴选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管理部提出拟委派或推荐 的财务负责人人选,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报董事 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 (二)对公司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负责人/ 财务人员经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总经理提名,由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董事会聘任; (三)对公司推荐的其他财务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 财务管理部提出委派或推荐人选,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查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 推荐; (四)其他财务人员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负责人 提名,其总经理决定聘用,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五)对公司推荐的财务人员,各子公司应认真审查考核, 择优录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 第十八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总监对其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人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 《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管理 好子公司;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 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同时做到: 1.在接到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 通知后,及时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资本运营部;公司资本运营 部向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经公司经营层讨论形成意见后,反馈 至派驻董事。在参加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前,应先在 公司内部就有关会议事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 2.在参加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时,应贯彻股东 的意志,表达统一的意见; 3.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会议 情况;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5.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生产经营信息; 6.配合子公司董事长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 7.参与撰写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订派出高级 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8.分析子公司经营运作状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 议; 9.分析、参与制订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计划; 10.根据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与子公司经理层、其他董 事讨论确定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十一条公司加强对被委派或推荐的财务人员的指导 和监督,采用例会等形式,交流、检查被委派或推荐的财务人 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人员的职责与权 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公司的 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单位 利益; (二)建立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 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对上报的财务报告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 析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 法,加强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相 关审批程序; (五)加强公司资产的管理,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有权 制止、纠正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违规、侵害股东 利益的行为; (六)当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财务事项时,应 及时向公司汇报;发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重大财务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公司汇报; (七)组织开展其他财会管理工作; (八)服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正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系公司利益的代表, 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从 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 资本运营部备案。 第三节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绩效考核 (一)公司推进子公司董事会绩效考核,并体现以下关键 绩效指标(根据子公司具体情况,可以选取全部或部分关键绩 效指标): 1.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财务方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净资产收益率、主营 业务收入、经营性现金流量等; 3.市场开拓方面:市场占有率、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地 位等; 4.内部管理方面:制度是否健全、实际执行情况等; 5.研发方面:新产品数量、自主开发含量、自主开发产 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6.服务方面:用户满意度、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7.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情况,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 审计情况; 8.公司认为应作为绩效考核的其他指标。 (二)对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对重要原则。八大类指标一般按董事会经营目标完 成情况、财务、市场开拓、研发、内部管理、《子公司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服务的相对重要程度递减排序分配; 2.个案原则。鉴于不同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权重按 个案原则确定; 3.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方面的指标权重一般不少于50%。 (三)子公司绩效考核执行程序 公司资本运营部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公司分管领导、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等对子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做出评估,此评估结 果提交子公司董事会,作为评价子公司经营业绩的依据之一; (四)子公司考核模型和指标,原则上参考公司考核体系。 (五)按公司考核体系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不符合公 司要求者,公司将撤换相应人员,或提请子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经理层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四节工作事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委派或推荐人员的待遇由公司和子公司商定。 委派或推荐人员每年度向公司述职一次。委派或推荐人员必须 根据公司预算编制及调整流程,及时做好子公司预算编制和调 整工作,及时向公司汇报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巨额亏损、 资产损失、严重违法经营、行政法律处罚、主要人事变动等, 发现上述情况应在2日内报告公司相关对口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年度履职报告 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 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一)对派驻公司的总体评价; (二)派驻公司战略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派驻公司经营综合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矛 盾、经营风险,以及意见建议; (四)年度履职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履职工作计划; (五)在会议中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 或难以在会议中发表意见的障碍; (六)需向公司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子公司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子公司需依法 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及经营计划;完 善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监督指导。 第二节重大经营事项的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重 大经营风险事件,具体参照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未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 得擅自对外投资、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债券发行、资产处置、 变卖、清理等。 第三十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在其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之前,派出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公司, 征求公司意见,并根据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的相关会议上发表 统一意见。 (一)对外投资; (二)对外出借资金; (三)股权变更; (四)抵押及质押;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报酬的确定; (六)财务人员的任免; (七)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 (八)公司重大宣传活动和重要信息的披露; (九)年度工资总额; (十)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在根据 子公司有关规定程序决定后上报公司对口职能部门备案: (一)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四)员工的聘用、辞退;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法制定符合公司经营现状的各项财务核算及管理 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管理流程及制度体系,做好各项财务工作; (三)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及各项资产,管控成本,提高 资金及各项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业务指 导、监督。子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应该参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和会计制度,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备案。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经营报 告。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存在粉饰报表、舞 弊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五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定期接 受公司统一培训。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监督 (一)公司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内 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单 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合同审计、专项 审计等。 (二)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 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三)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子公司应认真执行经公司批准的审 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四)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对控股子 公司的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1.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2.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 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 况、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 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财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四节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不得擅自泄露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三)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以 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 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资料上报 公司资本运营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按照规定不需经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件发生后也应及时 向公司资本运营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该公 司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 及时向公司提交财务快报和正式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四十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 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 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该会计 期间结束后的15日内向公司资本运营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参照《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向公司传递信息时必须通过安全途径 传递。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定期报送以下文件: (一)月度财务报表(下月2日前); (二)月度经营情况报告(下月2日前); (三)季度财务报表(下季初10日前); (四)季度经营情况报告(下季初10日前); (五)季度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会议后2日内); (六)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7月15日前,年度1 月15日前); (七)中期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期7月15日前,年 度1月15日前)。 第四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子公司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疑问,公司应 书面提出,子公司应予明确书面解释。 第四十五条资本运营部是各子公司日常信息汇总部门。 公司资本运营部、各职能部门与子公司之间涉及子公司的信息、 文件传送程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子公司与公司资本运营部共同确定专人(称为“信 息责任人”,一般应为子公司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负责 与公司的日常信息接口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需要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等信息给子公司,其中涉及到工商登记材料、重大合同、公司 重大决议、重大制度安排等的,同时应报资本运营部备案。 (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若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合作、 帮助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子公司向公司其他部门提出要求合 作、支持等情况下,资本运营部应协助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接 洽与沟通。 (四)子公司向公司其他部门提出要求合作、支持、信息 提供等,资本运营部应帮助协调和沟通。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向公司派出的董事报送文件时,同时 报资本运营部备案。 第五节预算、决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应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其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由子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派出人员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及 时报告公司,征求公司意见,并据此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参 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由参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参照公 司预算管理制度编制。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应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时间向公司 报送下一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公司应将其分别确定 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十条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年度财 务报告的编制,并上报公司。 第五十一条对纳入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以及 控股子公司,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全资子公 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做好审计配合工作。对不合并财务报表的 参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应 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应做好年度财务分析工作。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 况、经营情况、财务预算完成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分析或有事 项说明等。分析报告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同 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五十三条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作为对子公司考核的主要数据来源。 第六章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按照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 度》执行。控股子公司依据其自身《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 第五十五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依 法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六条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 在满足子公司正常提取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 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职权 范围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 的分配利润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子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 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频率: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原则上子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子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子公司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4.子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第五十八条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公司经 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经2020年12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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