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36:41 中财网
原标题: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
组织结构、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
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
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
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
行。

第三条定义
(一)全资子公司:由本公司100%控股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参股但实行实质性管
理的子公司;参股但实行实质性管理即虽持股比例小于50%,
但其他股东非常分散,无法形成超过本公司股份数的团体,或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高层由本公司实际控制;
(三)参股公司:指本公司持有股份但不具有控制地位的
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子公司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子公司对口业务的指导、
监督工作。

第六条资本运营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
门,负责子公司信息归口管理和协助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子公司信息交流、传递、收集与汇总,建立子
公司台账,掌握子公司基本情况;
(二)提出外派人员需求,组织履职对接等工作;
(三)对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咨询支持;
(四)协助子公司董事会运行履职评价工作;
(五)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公司分管领导、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等对子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做出评估;
(六)牵头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子公司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派人员行使人事、监督和管
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书等约定,
履行相应人选确定程序;
(二)组织对外派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进行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要求,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
关服务的义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
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执行公司
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九条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级管理人员人
事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运营
监控管理、产权事务管理和经营者绩效考核。

第十条公司作为参股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约
定委派董事,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委派人
员参与派驻公司决策时,代表公司立场,执行公司意志,在维
护所任职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公司的利益。

第十一条管理模式
(一)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
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提出的质询,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二)全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
况,在其公司章程中制定或单独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并上报公司备案。

(三)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
事签字。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其中一次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召开,主要审议下一年度经
营目标和预算计划;另一次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四章人员委派、履职考核及汇报
第一节人员委派、推荐
第十二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派
出董事。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及
党委班子成员必须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并根据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进行任命。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财务人员由公司推荐,并根据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行任命。

第十三条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全部董事,按照公司统
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
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人数应占控股子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其经营管理服从公司统一部
署。

第十五条参股公司,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
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外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遴选程序。

(一)资本运营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拟委派或推荐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二)通过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为外派人员进行任前培训,
并开展履职对接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协助办理入职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外派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遴选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管理部提出拟委派或推荐
的财务负责人人选,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报董事
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
(二)对公司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负责人/
财务人员经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总经理提名,由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董事会聘任;
(三)对公司推荐的其他财务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
财务管理部提出委派或推荐人选,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查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
推荐;
(四)其他财务人员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负责人
提名,其总经理决定聘用,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五)对公司推荐的财务人员,各子公司应认真审查考核,
择优录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

第十八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总监对其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人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
《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管理
好子公司;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
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同时做到:
1.在接到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
通知后,及时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资本运营部;公司资本运营
部向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经公司经营层讨论形成意见后,反馈
至派驻董事。在参加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前,应先在
公司内部就有关会议事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
2.在参加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时,应贯彻股东
的意志,表达统一的意见;
3.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会议
情况;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5.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生产经营信息;
6.配合子公司董事长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
7.参与撰写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订派出高级
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8.分析子公司经营运作状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
议;
9.分析、参与制订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计划;
10.根据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与子公司经理层、其他董
事讨论确定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十一条公司加强对被委派或推荐的财务人员的指导
和监督,采用例会等形式,交流、检查被委派或推荐的财务人
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人员的职责与权
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公司的
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单位
利益;
(二)建立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
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对上报的财务报告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
析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
法,加强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相
关审批程序;
(五)加强公司资产的管理,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有权
制止、纠正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违规、侵害股东
利益的行为;
(六)当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财务事项时,应
及时向公司汇报;发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重大财务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公司汇报;
(七)组织开展其他财会管理工作;
(八)服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正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系公司利益的代表,
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从
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
资本运营部备案。

第三节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绩效考核
(一)公司推进子公司董事会绩效考核,并体现以下关键
绩效指标(根据子公司具体情况,可以选取全部或部分关键绩
效指标):
1.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财务方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净资产收益率、主营
业务收入、经营性现金流量等;
3.市场开拓方面:市场占有率、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地
位等;
4.内部管理方面:制度是否健全、实际执行情况等;
5.研发方面:新产品数量、自主开发含量、自主开发产
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6.服务方面:用户满意度、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7.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情况,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
审计情况;
8.公司认为应作为绩效考核的其他指标。

(二)对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对重要原则。八大类指标一般按董事会经营目标完
成情况、财务、市场开拓、研发、内部管理、《子公司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服务的相对重要程度递减排序分配;
2.个案原则。鉴于不同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权重按
个案原则确定;
3.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方面的指标权重一般不少于50%。

(三)子公司绩效考核执行程序
公司资本运营部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公司分管领导、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等对子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做出评估,此评估结
果提交子公司董事会,作为评价子公司经营业绩的依据之一;
(四)子公司考核模型和指标,原则上参考公司考核体系。

(五)按公司考核体系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不符合公
司要求者,公司将撤换相应人员,或提请子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经理层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四节工作事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委派或推荐人员的待遇由公司和子公司商定。

委派或推荐人员每年度向公司述职一次。委派或推荐人员必须
根据公司预算编制及调整流程,及时做好子公司预算编制和调
整工作,及时向公司汇报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巨额亏损、
资产损失、严重违法经营、行政法律处罚、主要人事变动等,
发现上述情况应在2日内报告公司相关对口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年度履职报告
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
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一)对派驻公司的总体评价;
(二)派驻公司战略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派驻公司经营综合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矛
盾、经营风险,以及意见建议;
(四)年度履职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履职工作计划;
(五)在会议中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
或难以在会议中发表意见的障碍;
(六)需向公司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子公司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子公司需依法
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及经营计划;完
善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监督指导。

第二节重大经营事项的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重
大经营风险事件,具体参照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未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
得擅自对外投资、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债券发行、资产处置、
变卖、清理等。

第三十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在其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之前,派出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公司,
征求公司意见,并根据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的相关会议上发表
统一意见。

(一)对外投资;
(二)对外出借资金;
(三)股权变更;
(四)抵押及质押;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报酬的确定;
(六)财务人员的任免;
(七)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
(八)公司重大宣传活动和重要信息的披露;
(九)年度工资总额;
(十)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在根据
子公司有关规定程序决定后上报公司对口职能部门备案:
(一)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四)员工的聘用、辞退;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法制定符合公司经营现状的各项财务核算及管理
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管理流程及制度体系,做好各项财务工作;
(三)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及各项资产,管控成本,提高
资金及各项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业务指
导、监督。子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应该参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和会计制度,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备案。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经营报
告。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存在粉饰报表、舞
弊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五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定期接
受公司统一培训。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监督
(一)公司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内
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单
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合同审计、专项
审计等。

(二)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
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三)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子公司应认真执行经公司批准的审
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四)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对控股子
公司的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1.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2.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
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
况、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
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财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四节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不得擅自泄露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三)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以
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
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资料上报
公司资本运营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按照规定不需经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件发生后也应及时
向公司资本运营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该公
司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
及时向公司提交财务快报和正式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四十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
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
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该会计
期间结束后的15日内向公司资本运营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参照《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向公司传递信息时必须通过安全途径
传递。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定期报送以下文件:
(一)月度财务报表(下月2日前);
(二)月度经营情况报告(下月2日前);
(三)季度财务报表(下季初10日前);
(四)季度经营情况报告(下季初10日前);
(五)季度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会议后2日内);
(六)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7月15日前,年度1
月15日前);
(七)中期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期7月15日前,年
度1月15日前)。

第四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子公司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疑问,公司应
书面提出,子公司应予明确书面解释。

第四十五条资本运营部是各子公司日常信息汇总部门。

公司资本运营部、各职能部门与子公司之间涉及子公司的信息、
文件传送程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子公司与公司资本运营部共同确定专人(称为“信
息责任人”,一般应为子公司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负责
与公司的日常信息接口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需要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等信息给子公司,其中涉及到工商登记材料、重大合同、公司
重大决议、重大制度安排等的,同时应报资本运营部备案。

(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若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合作、
帮助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子公司向公司其他部门提出要求合
作、支持等情况下,资本运营部应协助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接
洽与沟通。

(四)子公司向公司其他部门提出要求合作、支持、信息
提供等,资本运营部应帮助协调和沟通。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向公司派出的董事报送文件时,同时
报资本运营部备案。

第五节预算、决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应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其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由子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派出人员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及
时报告公司,征求公司意见,并据此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参
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由参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参照公
司预算管理制度编制。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应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时间向公司
报送下一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公司应将其分别确定
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十条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年度财
务报告的编制,并上报公司。

第五十一条对纳入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以及
控股子公司,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全资子公
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做好审计配合工作。对不合并财务报表的
参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应
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应做好年度财务分析工作。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
况、经营情况、财务预算完成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分析或有事
项说明等。分析报告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同
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五十三条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作为对子公司考核的主要数据来源。

第六章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按照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
度》执行。控股子公司依据其自身《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
第五十五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依
法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六条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
在满足子公司正常提取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
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职权
范围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
的分配利润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子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
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频率: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原则上子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子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子公司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4.子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第五十八条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公司经
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经2020年12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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