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法 规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选聘方式、评价要素和具体 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法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的日 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申请; (二)起草和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 (三)对参加选聘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四)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初步评价; (五)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充分性及前任、后任执 业质量进行初步评价。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法规部编制选聘文件,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申请,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确定选聘方式、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 标准,审议通过选聘文件,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四)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评价; (五)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的评价意见 进行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对评价意见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 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及时进行公示和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合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 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 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 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 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 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 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 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和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细化评价标准,自行 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 价。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 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 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 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 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 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 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 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 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 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经党委会 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 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 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意见,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并形成意见,经党委会前 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 提供便利; (六)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 委员会备案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或业务约定的 情形。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 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 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 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 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办法未尽事 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5年4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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