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控,根据财政 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吉林 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编制 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启动年报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监 督选聘过程; (二)评估年报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年报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三)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 年报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四)与年报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协调年报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六)指导内审部门工作,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 计报表; (七)审核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监督和评估年报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九)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年报审计机构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年报审计 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 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15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 机构协调确定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口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 式进行督促并记录。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 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 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 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意见,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 东会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经党委会前 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以上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法规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五)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六)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七)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 理情况; (八)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存在); (九)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十)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一)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的评价; (十二)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十三)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十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 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程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程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规程未尽事宜,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 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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