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00241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具体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事件:(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业务往来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公司应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当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参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之初,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自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证券代码:002418
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3、填写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二: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日签署: 甲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将本次重大事项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经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幕信息”系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6、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7、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写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公司登记的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公司汇总的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五: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在本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本公司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内幕知情人签字: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