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301103):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4:11:09 中财网
原标题:何氏眼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意识,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筹备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三)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目标、治理架构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拟定,识别、管理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等并提出建议;
(七)定期审核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可持续发展目标达成情况;
(八)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则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明确记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所议事项有关的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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