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301273):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舆情的能( “ ”)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 )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 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决定对应舆情的具体方案; ( )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上报;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对舆情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管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 ) (二)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 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一般舆情处理方案: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处理方案: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 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猜测与谣传; (四) 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 ) 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 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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