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30127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独立董事 2名、非独立董事 名。 1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 )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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