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如需)。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证券法务部的工作应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违规干预证券法务部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十九条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3.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五)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予以披露。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办理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三)证券法务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证券法务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证券法务部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未征求公司证券法务部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管理。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有关机构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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