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30018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4:36:35 中财网
原标题:捷成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2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6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或情形,具体包括:(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
到前述标准或者无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八)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
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的;
(12)本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
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
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
的重大风险情形。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 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二)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四)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8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
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9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
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10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
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
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11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如有)、子公司(如有)应明确指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12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如有)、子公司(如有)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
工作。

第13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14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15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1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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