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30018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4:36:36 中财网
原标题:捷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3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4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5条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6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3)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
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
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
变化等;
(5)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
和交易事项。

第7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8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9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决
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10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11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
公告。

第12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公告。

第13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14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
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
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15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16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17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18条 信息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
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19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确保董事
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2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21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如有)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如有)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22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23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
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24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25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
排采访或调研并全程参加。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
第26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 其他内容。

第27条 公司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28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29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30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可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31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32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可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33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34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5)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6)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35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36条 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37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38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39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40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
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41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42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1)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
流;
(2)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43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
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44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45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并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无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以
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
诉讼;
(八)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
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
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 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一)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三)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六)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46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47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出
现传闻、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48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49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50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51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52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53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1) 董事长;
(2) 总经理;
(3)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 董事会秘书;
(5) 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54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55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56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57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58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59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60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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