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3001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3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4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5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6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7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8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9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10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11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 指导。 第12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13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14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公司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15条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又称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的信息。 第16条 在进行自愿性披露时,以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17条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18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19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进行持续 和完整披露,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20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21条 各信息相关部门应提供拟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22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23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24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节股东会 第2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尊重股东 的质询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以及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26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节网站 第27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 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 答有关问题。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28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29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30条 公司专业部门应对公司网站及时进行更新和整理,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 第31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节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32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33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第34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35条 公司视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36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第37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 发出通知。 第38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 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39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40条 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 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五节一对一沟通 第41条 董事长及经营班子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 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42条 为避免在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 新闻媒体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六节现场参观 第43条 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44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 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七节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 第45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46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 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47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48条 对于电话交流以及来访接待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守相关制度要求。 第八节互动易平台 第49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 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50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第51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52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 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投 资者印象调查等事务。 第53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 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54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55条 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或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56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57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58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名“本报告受本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59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60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61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62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 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 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责任 第63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64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65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6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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