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300537):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4:41:46 中财网
原标题:广信材料: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买入公司的社会公众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管理规则等规定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不存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户而产生股份管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本人证券账户使用的管理,以避免其他人员使用该证券账户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照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有权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规则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交由相关部门处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其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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