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000539):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合法合规,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4)由以下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1)、(2)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二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关联人如享有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 外,在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人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 (4)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对公司是 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 估或出具专业意见; (5)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六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的运 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 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 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 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七条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为关联人违 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关联人侵 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不高于公司最 第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 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 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 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三人时,应当由全 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的规 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 二条第(二)项第4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 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发现董事会所作出的 关联交易决定有损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质 第十三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 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申明该表决事项与其有关联关系,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 投票前,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主 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后,非关联股东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投票。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 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 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 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二条 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 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根据累 计交易金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议与披露;若该单项交 易已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议与披露,则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相关的审议与披露;前述“同一关联 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若该单项交易已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议与披 露,则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12)至第(16)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 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披露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 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三)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按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 但不足预计总金额80%的,或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虽未超出预计 金额,但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与预计的关联人存在较大 差异时,公司应当充分解释差异原因。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按规 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上述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交易双方须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以上,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独立董事事前审议情况的书面文件;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四)董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五)交易涉及的有权机构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 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的,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 严重的,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 任董事的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 易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 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过程中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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