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30082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08月版)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 08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及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 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 1 70%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十二)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第(十四)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十四)项第3点或者第5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第 (十四)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10%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对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应在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说明审核情况。提案人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股东会就相关提案是否可以提交表决以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1% 1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 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可推举一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商业机密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 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 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九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 记的临时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 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 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 股东到会议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会议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 言。 第四十一条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 (属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2/3 以上均认定不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外,股东会审议除第四十三条以外的其余事项的,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后的数量为准。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规则的 规定表决。 前款所述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向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并在投票表决时回避,董事会应 及时将关联股东披露的有关关联事宜提供给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 的损失由该关联股东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上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2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 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 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规则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规则规定 的职责。 第五十条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 人数。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 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 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 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 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 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计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1%以上。 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的,则由将来的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五条公司负责制作股东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股东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 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明 “某某代某某股东表决”;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五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 ”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集人应向天津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票、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五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 根据情况进行公证。 第七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未参与表决的股东,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 办理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会决议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 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本规则施行后,本规则施行以前公司适用的《股东 会议事规则》将自动废止。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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