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30069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3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4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5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6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7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8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9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 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10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11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12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 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 站 第13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14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15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 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 追究相关责任。 第16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17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18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 题。 第19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20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负责查看互动平 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 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21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22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23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24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 出通知。 第25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 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26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27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28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29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 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 资者查看。 第30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31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32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33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34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35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36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37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 第38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39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法务部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40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41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 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 时,可委托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42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 市场动态。 第43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44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5)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6)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7)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8)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9)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0)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11)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12)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 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 意识。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46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 控工作,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47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的重大信息。 第48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49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50条 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 问及其回答。 第51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52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 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赠送高额礼品。 第53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 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 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 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54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 相关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联系,通过电话等方式 进行沟通(详见附件一),由董事会秘书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 记(详见附件二)。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 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55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三)。但公司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公司 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 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 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 签署。 第56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57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9)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10)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11)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12)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58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 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 件进行核查。 第59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查文件中涉及公 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并在收到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文 件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存在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其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60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 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 可行的方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作出报 道。 第61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 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62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应尽量避免或者暂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63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64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详 见附件四),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 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 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 公告。 第65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1)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其他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66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67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公司将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68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资料填报—>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69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五),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 载。公司该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 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 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70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71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 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 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 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附则 第72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7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74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 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向公司证券法务部电话预约。 办公电话:0571-22801163 2. 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571-22801188 联系地址: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兆丰路6号 邮编:311232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时间:9:30-11:30;13:30-16:30 四、其他 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定等协助,可与证券法务部联系。 附件二: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1.来访时间是否接待:是□ 否□ 2.来访人姓名: 3.来访人工作单位: 4.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5.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6.接待时间: 7.接待地点: 8.日程安排: 9.关注内容: 10.希望陪同人员: 11.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三: 承 诺 书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 ) ( ) ( )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 ) ( ) (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 ) ( )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四: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 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 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 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 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 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 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 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 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 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五: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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