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00245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16:17 中财网
原标题:松芝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投资发展。

投资发展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暂缓与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或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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