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00245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16:19 中财网
原标题:松芝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设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公开电子信箱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深交所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在深交所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深交所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深交所互动易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六条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深交所互动易、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四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之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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