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002614):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 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奥佳华 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 合的、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 品的基础资产可以是汇率、利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 资产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 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 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除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应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 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 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 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 汇进行套期保值; (二)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 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涉及外汇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套期 保值。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 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 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 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 品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主管机构。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小组由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风控总监组成。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并由金融衍生品交易负责人向领导小组负责。 (三)公司在财务部、审计部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交易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询价、下单和交割; 核算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 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兼任; 稽核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检查稽核,由审计部人员担任。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业务单元职责: (一)负责制订外币收款计划; (二)参与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会计核算: (一)设立交易员岗位,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 (二)交易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风险的监督和预警,在公司外汇远期交易出现重大风险倾向时,出具书面处理建议,交金融衍生品交易 领导小组审核; (三)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和会计核算(与交易员岗位分开); (四)负责出具外汇远期交易损益报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报告;(五)负责出具外汇远期处置损益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稽核工作: (一)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损益报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报告;(二)负责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稽核半年度、年度金融衍生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 (三)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稽核; (四)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法律审核,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做出审批、决策,并保证公司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期限均需在 12个月内。 第五章审批及授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第六章金融衍生品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金融衍生品管理流程如下: (一)每年11月底前业务单元制订月度外币收款计划交财务部、金融衍生交易领导小组;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研究,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讨论和判断,结合业务单元对客户的报价方案,对拟 采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 分析,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三)财务部依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由交易员向从事金融衍生品的服务机构询价、下单交易操作; (四)下单交易成功后,交易员应及时整理交易凭证,交核算员登记,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 (五)交易员、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的监督和预警,在外汇汇率出现异常波动时,交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董事长兼总经理 决策实施; (六)审计部负责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年度终了,组织人员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 计划执行情况,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财务部收到银行发来的通知单后,资金部主管、核算员共同核查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财务总监处理; (八)季度、半年度、年度终了,财务部负责统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损益情况,核算季度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于次月10日前出具损益报 告和公允价值变动报告报审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不同审批权 限审批批准; (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损益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董事会保存,其余两份分别由审计部、财务部保存; (十)远期合约处置损益报告、交易损益报告,须附对应交易记录清单。 第七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金融衍生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 续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有需要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在汇率及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 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公告,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条 每月5日前,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检查制度。 公司定期将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价情况、 内控管理情况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等监督部门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与内控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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