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展能源(000809):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证券投资权限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按要求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由董秘办负责实施,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资金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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