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飞(30213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 (八)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信息披露管理有关工作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有关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南有关信 息披露业务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上级机关等关于涉军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六)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七)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 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 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 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筹划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四)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发生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交易。 (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 上述情形具体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五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二十条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向公司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要求,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职责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得到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告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相关业务域部门、各级控股子公司等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 专门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具体工作,构建信息披露管理体系,组织并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业务域部门为本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的职责部门,对本业务域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组织管理本业务域的信息披露事项报送、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编制与审核、内幕信息管理等,承担本业务域信息披露管理具体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承 担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具体职责,对本单位本业务域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组织管理本单位信息披露事项报送、第二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业务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审议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节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节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 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及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案及各项制度、规则、流程等; (二)组织重大事件的报送、收集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审核审议及披露; (三)组织定期报告报告编制、审核审议及披露; (四)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董事会、股东会议案及其他与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审查; (六)组织开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等的信息披露培训; (七)组织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与主要股东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协同披露事宜; (八)指导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九)组织完成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节公司各单位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各业务域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业务域、本单 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派专人对接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承接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报告与本业务域、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业务域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由各业务域部门在第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完成相关公告事宜;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咨询。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业务域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各业务域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如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关信息及数据还应经业务分管副总经理书面认可。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业务域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资本 管理办公室做好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各业务域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认可。 第四十四条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重大交易、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各业务域部门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咨询、报告或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前,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事项的审议、批准、报告、保密管理等义务与流程。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在本单位组织机构中设置信息披露管理 职责并指定专人担任信息披露管理员,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报送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公司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组织编制、披露的牵头部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配合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或传递的材料与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要求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定期报告; (二)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实施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牵头组织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负责并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时填报定期报告及有关信息,并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所填报内容与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同意后预约披露时间,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履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审批表单详见附件二)后,方可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各业务域部门应当在将要触发或已触发重大信息报告时点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报告或通知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二)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业务域部门提供的材料,组织各业务域部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如需履行前置审议程序的,应当经前置审议后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提供信息的各业务域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履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后,方可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履行通知与报告、配合提供资料与信息、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等职责。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收到如监管部门文件,应当履行内部报告、通报程序:(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密应当督促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各业务域部门、各单位编制有关必要回复与说明。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有关流程文件由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在信息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信息披露流程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五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涉嫌违法的,应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对该等人员给予处分,并交由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成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或未认真进行保密审查,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泄密隐患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一条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附件1:信息披露重大事件清单 附件2:信息披露审批单 附件:1:信息披露重大事件清单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单 编号:信披审(2025)0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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