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集团(002400):《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50:58 中财网
原标题:省广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第一款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删除第六条第 一款(三)(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第七条第一款 (三)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第七条增加第 二、三款-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在提交股东会审议 时,应当先由董事会审议,并且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第 三、四、五款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有关监管 部门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监 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有 关监管部门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有 关监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第一 款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第 二款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一)(三)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 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其中,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监 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告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 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告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 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 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 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有关监 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不符 合任职条件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有关监 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不符 合任职条件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时,应 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第五十三条第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一款(二)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 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 科学与合理。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 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以 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 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 科学与合理。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 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审计委员 会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注: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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