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60323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 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 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 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 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网址为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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