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方软件(68843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会应包括1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不为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并由其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解任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董事长的职权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为免疑问,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七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议题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名。 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四)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五)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八)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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