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301131):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总经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总经理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总经理办公室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提出议题; (二)总经理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三)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有关人员,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四)参会人员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须提前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提出请假理由。 第二十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二)总经理根据会议所要讨论的议题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由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和归档保存工作,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出席人员; (二)会议的议题; (三)会议发言要点; (四)会议决定; (五)记录人。 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一般至少保存 10年。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章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若董事兼任上述职务,其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总经理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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