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30113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二)合法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指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听,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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