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元集团(601568):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运行中的监督职能, 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 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严格审计工作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 内部审计由传统财务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 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关于 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国资发〔2022〕 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及 所属分、子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绩效 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监 督和评价,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司内部 审计监督管理应当服务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 防范能力,助力公司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积极 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确保公司所属各单位落实党 和国家方针政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决策部署和制 度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内部审计 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组织管理体系: (一)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 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 (二)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公司党委通过对内部审 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对内部审计工作进 行领导。 (三)加强董事会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 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 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风险管控需要,随时组织对公 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日常生产经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 查,并将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层进行整改。 (五)公司审计部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 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公司内部审计政策、制度,并向公 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党委、董事 会每年至少 1次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内部审计 中的重要问题。 (六)公司经理层支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落实内 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结合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二)参与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 审计质量进行评价、监督; (三)对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或内容进行审计或 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 经济责任、内控制度、经营绩效、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 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五)对公司主要经济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 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异常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 (七)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重大 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实行审计事前介入制度;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招投标、对 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支出性经济 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和意见反馈;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负责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十三)负责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十四)负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 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十五)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七)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公司 党委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其主要权限为: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相关 文件、资料; (二)审计人员依法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表、凭证、 财务决算、经济业务的统计资料,现场勘查有关资产,检查被审 单位的资金、财产状况,检测财务及其他经济部门的计算机软件,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阅各种经济档案;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经营、计划、重大经营决策等有 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制度;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责任人, 报经公司同意后,给予通报,并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 有权予以封存; (八)对工程结算付款、经济合同签约、经营成果兑现等经济 事项进行监督;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 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通报批评、追 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所属各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审计部是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内部经济监督 部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工作。审计人员按照客观、独立的原则履行职责,在办理审计业 务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审计部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的 要求,组织实施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通过履行职责,及时发现 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 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 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 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专家或 向社会中介购买审计服务开展相关工作,并强化审计过程质量控 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在向社会中介购买审计服务时,应 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审计中介机构职责及保密责任和义 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 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 风险。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 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 审计意见(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 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部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同时,不断提 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七条审计部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 责任。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 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 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 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与被审计单 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使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 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应该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向审计机构负 责人报告。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内部审计相关准则及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 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 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制定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需求,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 第二十一条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围绕审计目 标,在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或者电话问 询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确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 经组内讨论并提交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 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 工、预定的起讫日期;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等。审计方案可以根 据现场审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事项应当经过审计部负责人 批准。 第二十二条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 3个 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 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准备相 关资料,做好接受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实施审计。审计组开展现场审计时,应当召开 审计进点会,宣读并公告内部审计纪律,提出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和科学方法 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 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取证单,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确认并签字盖 章。对于已经开展的审计项目,遇有不宜继续进行审计的特殊情 形的,审计部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后 终止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依据复核后的审计 工作底稿和确认后的审计取证单,起草内部审计报告,并经审计 部负责人审核。 审计组应当就审核后审计报告书面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 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组的征求审 计意见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答复意见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送交书面答复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交 流和沟通,听取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 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审计报告应履行复核及签批程序。审计报告经审计分管领导 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意见书(后附审计 报告)及审计问题整改清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审计问题整改 清单应抄送各相关业务部门。重要审计报告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 第二十五条后续审计。审计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主要 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并与有关部门对审计情况实行回访制度, 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编制审计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 面整改结果。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行台账清单销号管理机制。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审计部 负责督促整改并按照统一标准对各单位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 定、验收销号。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以及组织人事、 财务、法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 整改情况可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 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 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 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 案(含电子数据)。审计档案经审计组长签字后装订成册并移交 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将审计档案移交 本单位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按照审计项目收集、整理审计档案。审 计档案包含但不限于:审计通知书、主要领导人员述职报告、审 计过程中提供的重要审计事项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安排 部署会议纪要、整改方案、整改证据、整改结果报告、延期整改 申请及批复、延期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凡 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应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归 入档案室之后的借阅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 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审计部从事审计业务,取得明显经 济效益、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建议方 案由审计部提出,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责令 改正,必要时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改正的,报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以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 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2年 7月 26日公司印发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