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2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4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支部
委员会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支
部委员会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5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6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未来公司
拟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时,将按照有关规
定发行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未来公司
拟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时,将按照有关规
定发行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7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8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
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
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
…… | 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壹元。
…… |
| 9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0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11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2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3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购买、持有、转让本公司股票事宜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
买、持有、转让本公司股票事宜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执行。 |
| 14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15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16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和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17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18 |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19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20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 21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 22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 2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 24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25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26 | -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7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
划;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
划;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的法定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
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的
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8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对于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对于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
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29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
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
| 30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
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除
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1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2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33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34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 |
| 35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36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37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38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39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0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41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42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43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项。 | |
| 44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45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
| 46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47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增选、补选或
换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如同时提
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决
议一并公告。其他提名人应在董事会、监
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提名
人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相关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
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对该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公
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
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于股东大会召
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
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四)董事会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通过增选、补选或换届选举
董事的决议后,如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
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决议一并公告。其
他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
。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
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对该批候选
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公告该批候选人
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
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三)董事候选人应于股东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被提名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
明。董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四)董事会应于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 48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49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50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发挥
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八项基本任务,围绕
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服务改革发展,
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
业绩。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必须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
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
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八项基本任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服务改革发
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
一流业绩。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必须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
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 |
| 51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5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公司设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公司董事会。 |
| 53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54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55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56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57 | - | 第一百〇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58 | -- | 第一百〇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9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公司可以设立副董事长1名,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3名
,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公司可以设立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
| 6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
| 61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1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删除 |
| 62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除本章程规定之外,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
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或公司专门
制定相关制度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
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
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除本章程规定之外,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
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或公司专门
制定相关制度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
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
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经理等行使。 |
| 63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4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
…… |
| 65 | - | 新增第六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六章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66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67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68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 69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70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同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71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72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73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74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75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76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77 | -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78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79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80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81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82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3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84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85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86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87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88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应当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8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90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91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92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还进行如下变更:新增“第六章第三节独立董事”和“第六章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删除章程中“第八章监事会”章节、“监事”、“监事会”表述,将涉及监事会职权的内容,按《公司法》要求,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对原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替换为“股东会”。此外,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鉴于上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一列举。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一些制度。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上述拟制定、修订及废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