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原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管理中心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
| | | |
| | | |
| 3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06,00
1,93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606,001,93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4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 | |
| 5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 |
| 6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
| | | |
| |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 | |
| | | |
| 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复制本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在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复制
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 | |
| 8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
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
| | | |
| | | |
| | | |
| | | |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监事的,公司全
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董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公司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 |
| 9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11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
| |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事项;
2、除购买、出售资产外的其他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
币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13 |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
| 14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 |
| | | |
| 15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
| | | |
| | | |
| | | |
| |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 | |
| | | |
| | | |
| 16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
| | | |
| | | |
| | | |
| | | |
| | 材料。 |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8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 | | |
| | | |
| | | |
| 19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 | |
| | | |
| 20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21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 | | |
| 22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提出。 | |
| 23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24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25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26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 | |
| 27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28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
| | | |
| |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 | |
| | | |
| 30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 | |
| | | |
| 31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 32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或出席会议
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 | | |
| | | |
| | | |
| | | |
| 33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 | |
| | | |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 |
| | | |
| 34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含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 |
|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 |
| | | |
| 36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38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
| | | |
| 39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
| | | |
| | | |
| |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40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会作出决议时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作出决议
时就任。 |
| | | |
| | | |
| | | |
| 41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其中职工董事1名,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43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44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45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
| 46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
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
人,非独立董事包括1名职工董事;独
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 4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管理
中心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1、除购买、出售资产外的其他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50%以下;
3、50%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50%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50%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
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以外
的担保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
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
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
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七)决定公司资产负债率在50%
以内的银行融资,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
即融资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十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董事向股东会提出解任建议;
(十九)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
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
公司资产;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以
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以
外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
人),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人)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
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的以
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
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
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49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
| | 权:
……
(五)董事会授予的以下职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人民
币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低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
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 职权:
……
(五)董事会授予的以下职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人民
币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低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
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
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事。 | |
| | | |
| 51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
| | | |
| 53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 | | |
| 54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55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56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薪酬;
…… | …… |
| 57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58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总
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59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61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负责公司的经济效益及盈利
……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总监;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负责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及
盈利;
……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
…… |
| | | |
| 62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可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可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 | |
| | …… | …… |
| 63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64 | 第七章监事会 | / |
| | | |
| 65 | 第一节监事 | / |
| | | |
| 66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 | | |
| | | |
| 69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 | | |
| | | |
| 71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 |
| | | |
| | | |
| | | |
| 72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73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74 | 第二节监事会 | / |
| | | |
| 7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
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
|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 | | |
| | | |
| | | |
| 78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 / |
| | | |
| | | |
| | | |
| | | |
| 79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
| 82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83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 |
| | | |
| | 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
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
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
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
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
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
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 | |
| | | |
| | | |
| 85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 |
| | | |
| 86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87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 |
| | | |
| | | |
| | | |
| 88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89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资预付的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
有效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资预付的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
有效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 | | |
| | | |
| | | |
| 90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
| | | |
| | | |
| 91 |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 | | |
| 92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
| | | |
| | | |
| | | |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93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章程所指的“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章程所指的“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
7、捐款、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11、放弃权益(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 | | |
| 95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 |
| | |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进行删除,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