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60351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与登记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九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和期限,经本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相关事项信息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登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专项回复或者上证E互动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产品金额、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持续追踪进展,密切关注市场舆情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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