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智微(688512):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3:50:44 中财网

原标题:慧智微: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5
第一节股份发行...................................................................................................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8
第三节股份转让.................................................................................................10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11
第一节股东..........................................................................................................11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5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18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0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21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4
第五章董事会.............................................................................................................30
第一节董事.........................................................................................................30
第二节董事会.....................................................................................................34
第三节独立董事.................................................................................................45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8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0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2
第二节内部审计.................................................................................................5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8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58
第一节通知.........................................................................................................58
第二节公告.........................................................................................................59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9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9第二节解散和清算.............................................................................................61
第十章修改章程........................................................................................................63
第十一章附则.............................................................................................................6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856775774。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300,500股,于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marterMicroelectronic(Guangzhou)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2第三层307单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684.354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性质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经书面决议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慧聚创新,智享无线。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一般经营项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主营项目类别:计算机、通用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需符合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在外商投资者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需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份
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份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李阳8,145,3009.4509%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GZPAHoldingLimited5,628,3216.5305%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郭耀辉4,633,9705.376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VertexLegacy ContinuationFundPte. Ltd.3,876,5954.4980%净资产折股2021.09.15
5.广州慧智慧芯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40,7713.7602%净资产折股2021.09.15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兴 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3,225,0893.7420%净资产折股2021.09.15
7.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3,161,8523.6686%净资产折股2021.09.15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8.SmartermicroStarHong KongLimited2,390,0002.7731%净资产折股2021.09.15
9.誠僑有限公司1,776,8802.061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0.奕江涛1,536,8471.7832%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1.王国样1,046,8471.2146%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2.珠海广发信德智能创新 升级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1,418,6491.6460%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3.广州慧智慧资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37,4311.5518%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4.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255,4411.456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5.广州南鑫珠海港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55,4411.456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6.珠海广发信德科技文化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1,255,4411.456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7.合肥市泽奕半导体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51,3461.4519%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峰焱 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185,6951.375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19.上海混沌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1,046,2011.2139%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0.天泽吉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836,9610.9711%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1.广州信德创业营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6,9610.9711%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2.无锡加盛巢生壹号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790,4630.9172%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兴 领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727,2260.8438%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4.汇天泽投资有限公司418,4800.4856%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5.广远众合(珠海)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255,2730.2962%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6.SmartermicroBridge HongKongLimited145,6000.1689%净资产折股2021.09.15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27.BaneanHoldingsLtd.68,6950.079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8.深圳市惠友豪创科技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31,0001.5443%净资产折股2021.09.15
29.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457,7621.6914%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0.闻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490,0000.5685%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1.珠海横琴安甄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591,5560.6864%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2.珠海涌泉联发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207,0440.2402%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3.苏州汾湖勤合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591,5560.6864%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4.ZhiChengMicroHong KongLimited612,0000.7101%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5.CSVIVENTURES,L.P.384,5110.4461%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6.珠海横琴智今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92,8470.6879%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7.珠海横琴智往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0,0003.863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8.珠海横琴智来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57,5004.127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39.珠海横琴智古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50,5004.583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0.枣庄慧漪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573,2672.9857%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6,507,1127.5501%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2.赣州九派优势壹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478,8891.7159%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3.青岛银盛泰科瑞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887,3331.0296%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4.无锡芯睿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1,848,6112.1449%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5.宁波慧开星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887,3331.0296%净资产折股2021.09.15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46.上海国方构筑企业服务 中心(有限合伙)591,5560.6864%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7.上海海望知识产权股权 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伙)591,5560.6864%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8.西藏智通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295,7780.3432%净资产折股2021.09.15
49.天津光速壹期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7780.3432%净资产折股2021.09.15
50.VertexGrowthFundPte. Ltd.384,5110.4461%净资产折股2021.09.15
合计86,185,776100.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6,185,776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46,684.354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担保、借款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时,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可以参加对新增股份的认购,但非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不含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情形)、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此外,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批对外担保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相关董事、股东的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股东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理。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提请股东会表决。非职工代表董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不超过拟选任人数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即“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也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排名在前的候选董事当选,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不当选。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的,缺额应当在下次股东会填补。

(七)如当选后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则原董事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该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除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外,还需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特别规定,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及独立性。

第一百〇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如下: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设独立董事两名,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独立董事依法执行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具体如下:(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担任职工代表董事的董事因任何原因,终止在公司的任职的,应当视为其同时辞去董事职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的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聘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包括2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一)交易事项的界定
本条所述的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交易的决策权限
1、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2、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3、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长有权决定,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第1项第(3)点、第2项第(3)点。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第1项第(1)点、第(3)点或者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1)点、第(3)点。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本条第(二)款关于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款第3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款第2、3项: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5、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7)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8)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本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至少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微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并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召开方式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中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成员为偶数时,当对本章程规定的应以过半数通过的事项进行表决,出现表决相等时,董事会可根据情况对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下一次会议仍然表决相等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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