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拓机械(87370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01:53 中财网
原标题:铁拓机械: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706 证券简称:铁拓机械 公告编号:2025-069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年 8月 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四)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时,也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六条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2)截至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
(4)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时,公司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的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九条 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拟自行派发部分现金红利的,应当核实自行派发现金红利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股息的司法冻结情形,并按照相关约定或法院通知等要求派发现金红利。


第十六条 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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