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拓机械(87370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01:55 中财网
原标题:铁拓机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706 证券简称:铁拓机械 公告编号:2025-082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年 8月 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和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须由具有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审计委员会可召开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会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指定代行召集人职责的必须是独立董事委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公司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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