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拓机械(87370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706 证券简称:铁拓机械 公告编号:2025-083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年 8月 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不设定期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除外)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指定代行召集人职责的必须是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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