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430718):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02:12 中财网
原标题:合肥高科: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 公告编号:2025-079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要求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除前款职权外,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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