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泰达(836263):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5-071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3)《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一)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 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四) 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五) 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经营生产工作,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董事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节 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十三条 内审工作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办理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建立和健全内审制度,认真做好内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 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 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流程、决策、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 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 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流程的情况;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四) 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五) 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六) 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七) 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八)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九) 股东会、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十) 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一) 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 (十二)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节 审计工作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节 工作流程及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为更好的完成内审部职责,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暂定内审工作流程如下: (一)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当年的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董事会的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三) 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人员充分沟通,确定本次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对审计重点的审计方案,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审计进度安排,以及其他为达到审计目标所采用的方法等。具体的审计计划,需审核后实施。 (四) 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会事前同意。 (五)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审计过程中应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六)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建议。内部审计机构于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审计报告初稿,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如有异议,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向内审部提出书面意见;内审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自接到审计报告五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 内部审计机构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对象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领导审定批示后,提交给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 (八)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 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执行。 (十) 内部审计机构对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査,对整改不力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十一) 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形成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审计档案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外借调阅。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 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 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 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十二) 建立审计监察邮箱。对外公布公司审计监察邮箱,鼓励项目各参与方及公司员工检举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查实后帮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员严格保密。 第六节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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