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科技(831195):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1195 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17: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所属部门和所有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 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 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等; (三) 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2、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流程的情况;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5、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6、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7、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8、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9、股东会、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10、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11、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 1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13、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与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计划内容: (一)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2、审计小组成员名单;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4、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 审查凭证、帐表、文件、业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三)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清晰,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审计部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惩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条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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