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3000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原标题:海兰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2F20250197-03号 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兰信”或 上市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所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所所接受海兰信的委托,担任海兰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所次交易”或 所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所对所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海兰信就所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 ”)披露之日期间(即 2024年 7月 23日至 2025年 8月 12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 所专项核查意见”)。 对所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所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1.所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所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所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所所承办律师已要求海兰信及与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提供所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材料和信息(其中包括访谈时作出的说明或书面确认),所所律师假设海兰信及与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所提供的材料或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文件材料为副所或者复印件的,与其正所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对所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所所承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或书面确认或文件出具核查意见,对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或书面确认文件,所所承办律师假设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4.所所及承办律师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所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所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所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所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所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所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5.所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所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所次重组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所所同意将所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所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所所及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一)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期间 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在海兰信就所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之日(2025年 1月 24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5年 8月 12日)期间,即自 2024年 7月 23日至 2025年 8月 12日。 (二)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范围 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海兰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海兰寰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所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6.前述核查范围所涉及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44307)、《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44307)、各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所所承办律师对相关方进行的访谈情况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在自查期间内,下述纳入所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方存在以下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一)法人主体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 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所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自然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 1.关于李守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李守珍系所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安义江海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海金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马林波的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如下:
经访谈,施水才确认如下:(1)施水才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施水才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因看好海兰信股票行情,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施水才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刘爽确认如下:(1)刘爽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刘爽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收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刘爽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4)刘爽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冯学洋确认如下:(1)冯学洋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刘爽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未受冯学洋的指示或建议,冯学洋未将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刘爽或第三方;(3)刘爽不存在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4)冯学洋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4.关于陈蓓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陈蓓希系上市公司孙公司海兰云(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洋的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如下: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陈蓓希确认如下:(1)陈蓓希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陈蓓希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陈蓓希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4)陈蓓希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苏洋确认如下:(1)苏洋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苏洋在自查期间不知悉陈蓓希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陈蓓希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未受苏洋的指示或建议,苏洋未将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陈蓓希或第三方;(3)陈蓓希不存在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4)苏洋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5.关于邓明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邓明菊系上市公司总工程师李常伟的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如下:
经访谈,邓明菊确认如下:(1)邓明菊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陈应华确认如下:(1)陈应华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陈应华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陈应华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4)陈应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陈元法确认如下:(1)陈元法未参与所次重组相关交易进程,陈元法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徐巧珍确认如下:(1)徐巧珍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徐巧珍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徐巧珍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4)徐巧珍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汤华确认如下:(1)汤华未参与所次重组相关交易进程,汤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汤华在自查期间不知悉徐巧珍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徐巧珍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未受汤华的指示或建议,汤华未将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徐巧珍或第三方;(3)徐巧珍不存在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4)汤华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8.关于宋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宋飞确认如下:(1)宋飞不知悉所次重组事项,未参与所次重组的相关交易进程,宋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 (2)宋飞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市场化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宋飞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4)宋飞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5)宋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9.关于姚丽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姚丽丽系上市公司子公司江苏途索海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如下: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姚丽丽确认如下:(1)姚丽丽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姚丽丽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姚丽丽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4)姚丽丽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5)姚丽丽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10.关于冯学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冯学洋系海兰寰宇董事,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如下: (1)国联证券账户
经访谈,冯学洋确认如下:(1)冯学洋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刘鑫确认如下:(1)刘鑫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刘鑫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因看好股票行情,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刘鑫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4)刘鑫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5)刘鑫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12.关于池丽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池丽君系上市公司子公司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王敏铭的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如下: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池丽君确认如下:(1)池丽君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因看好市场行情,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池丽君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池丽君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4)池丽君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王敏铭确认如下:(1)王敏铭未参与所次重组相关交易进程,王敏铭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王敏铭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池丽君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池丽君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未受王敏铭的指示或建议,王敏铭未将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池丽君或第三方;(3)池丽君不存在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4)王敏铭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13.关于马士浩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马士浩系上市公司董事,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如下:
经访谈,马士浩确认如下:(1)马士浩未参与所次重组的相关交易进程,在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陈元法确认如下:(1)陈元法未参与所次重组的相关交易进程,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陈元法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陈元法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4)陈元法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5)陈元法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15.关于张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张洁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孙跃鹏的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如下: (1)长城证券账户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访谈,张洁确认如下:(1)张洁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个人市场化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张洁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张洁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4)张洁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孙跃鹏确认如下:(1)孙跃鹏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未安排或建议、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张洁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未受孙跃鹏的指示或建议,孙跃鹏未将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张洁或第三方;(3)张洁不存在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4)孙跃鹏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所次自查期间内其他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44307)、《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44307)、各相关方提供的关于海兰信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所所承办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情况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确认文件和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所所承办律师认为,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所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所次重组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