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839719):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13 中财网

原标题:宁新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0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西宁新碳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新碳素”)整体变更设 立;在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西宁新碳素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在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609006620108491。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609006620108491。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2023年3月 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 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2,327.34万股,于2023年5月 26日在北交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27.34万股, 于2023年5月26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召开会议选聘的新任总经理担任。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新增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新增条款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 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 39,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元。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 下: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093,400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 元。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3,093,4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 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开立的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回购专户 只能用于买卖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 买卖本公司股份。 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 利。 
新增条款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上市公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 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北 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 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 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 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新增条款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务。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本条内容删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本条内容删除。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 交易事项、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以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6、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如下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及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 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新增条款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公司未盈利 的情况下可以豁免适用前述净利润指 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
 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规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 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 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新增条款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 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本条内容删除。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 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不得变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 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 细说明原因。 
新增条款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新增条款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 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 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五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本条内容删除。
第五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新增条款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新增条款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明确股东会的职责,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新增条款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申请转板)或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申请股票转板或者 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者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 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 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告知董事会其关联关系;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交易对 方的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事项时, 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不参与投 票表决,并可以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 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股东会主 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 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应当由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 过。
第七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 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 股东、监事会可以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除另有规定外,董事候选人 可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 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时,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 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股东大 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 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投票规 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 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二)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 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 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提名。
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者监事后标出 其所使用的投票权数。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 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 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 数的1/2。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 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 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并及时公告。 
新增条款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具 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前,大会主持人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 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 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 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 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 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 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 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 决权;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 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所持有的每一股 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 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 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 效;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 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 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 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 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五)董事候选人人数等同于或少 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当选董事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数对应表 决权过半数的得票数通过。
第七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新增条款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新增条款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新增条款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或者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时 间开始计算。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 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在前述情形的,应该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上述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应该及时向 公司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 离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八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期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条款内容合并至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 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除职工董事外的其他董事会成员由股 东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七)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十八)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十九)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十一)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大会 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二十二)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二十三)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四)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二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十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二十八)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二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三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三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 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十八)除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除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财 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在公司未盈利的情况下 可以豁免适用前述净利润指标。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达到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 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对于与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 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进行的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公司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第一款。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者书面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 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或公告;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天。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权;
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 或电话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他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董事会制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制度,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 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为3名。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 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 体负责总经理分配的分工和分管范围 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〇六条 本章程第八十一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第八十三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〇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的交易;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 总经理负责。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 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一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 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 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 任的,应当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进行相 关公告披露。董事会秘书提交辞职报告 后未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及公告披露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 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 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 关规定、本章程、公司制度要求的任职 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一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本条内容删除。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监事补选。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一任监 事填补空缺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完 成监事的补选。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本条内容删除。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1人。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本条内容删除。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 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 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 会运行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本条内容删除。
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需披露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况,拟聘任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正 常规范运行,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收到中国证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 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 上的通报批评; (三)因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上述期间,以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董事会、监事会应该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要求提名人撤销对候选人 的提名,提名人应该撤销。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自相关决 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按规定向北 交所报备。本条内容删除。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 序为: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为: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 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 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 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 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时,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进 行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七)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 例分配股利。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 由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 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可以采取现 金方式进行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 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 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 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 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 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 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批准。 (七)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 于 70%的,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 现金流为负的,或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宜 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 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 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 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 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 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详细论证后提 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应当满足本 章程规定的条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监事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通过。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本条内容删除。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 话、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话、 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或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本条内容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 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 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送出的,以发件人系统发出当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会议通知以电话或即 时通讯软件方式送出的,以通知当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以北交所网站 (http://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 会与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作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以北交所官方网 站以及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指定的其 他报纸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法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法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法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法定的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法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法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不 满”、“以外”、“低于”、“超过”、“高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七十一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