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石英(83517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39 中财网
原标题:凯德石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公告编号:2025-100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5%以上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醒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内容、职权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工作内容、职权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北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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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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