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
公司由北京凯德石英有限公司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1101126000604965。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000股,于
2022年3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二条 ……
公司由北京凯德石英有限公司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依法
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000604965。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000股,于2022年
3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
漷兴三街6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漷兴
三街6号,邮政编码:430061。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用石英玻璃;加工金
属制品;……。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用石
英玻璃;加工金属制品;……。 |
| 第十五条 ……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 ……
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
下:
…… | 第二十条 ……
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800 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1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97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497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
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
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
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通畅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一)……;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经公司核实通过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
| |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
|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或
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
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
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的占用资金情形。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 |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上
市后新增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同业竞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
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
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删除 |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
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
委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关联方
提供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第四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已经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关联交易,按如下执行:
1.发生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2.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
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
|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
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第四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
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
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
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提供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
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
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
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 条。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3.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
或审议。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
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
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
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4.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
| 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八)项第2款或者
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第(八)项第2款或者第五十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应当比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
告。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
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
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本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
| 审议。
……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
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
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
责,包括批评教育、绩效考核、降职降薪、解聘职务、
追偿损失等。 |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四)、
(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删除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3人 |
| 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
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本章程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
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及其他通讯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
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及其他通讯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
|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日,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议公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六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本章程对提案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通知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 第六十六条 ……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前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
委托他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
| 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
|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名;
…… |
|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九十二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
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
表决票数;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的。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
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
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
|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
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
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
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
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
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
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
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
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 |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
十九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
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
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
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
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该项表决; |
| |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
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
| 第九十三条 ……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 第八十五条^……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
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及时披露结果: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
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的。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
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
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第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第一百〇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四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 第一百〇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满未满的; |
|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没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会没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人数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得利用该商用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
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
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
的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
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
说明并对外披露: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
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
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
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且其中至少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设
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以下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2.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
以上且超过300万的关联交易;
3.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担保事
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2.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过300万的关联交易;
3.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须在本
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
|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需要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
分职权时,应由董事会单独决议授权事项。 |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天。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电话、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
电子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天。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方式为:现场召开、以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传真、传签、网络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应明确对每一表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
| |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
| |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应
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审议有关事项。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审计委员会的
运作。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
|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董事长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可设
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财务总
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设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中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一十二条第(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水。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
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
事会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
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会应当对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
撤销。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
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在改选的董事会秘书就任前,原
董事会秘书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
|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总经理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
露外,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
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并向北交
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 | 删除 |
| 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
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 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
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
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
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
以先行协商解决、或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协商及调解不成的,各方均可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
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
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 第一百六十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
|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
规定: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
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中期现 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监
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者专线电话及传真、董事会秘书信箱、交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
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审计委
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
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专线电话及传
真、董事会秘书信箱、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听取、
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
| 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
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
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根
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可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
| | 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邮
件、专人、传真、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或公告
的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
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
话、邮件、专人、传真、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
或者公告的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
邮件、专人、传真、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或者公告
的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
话、邮件、专人、传真、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
或者公告的形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公司指定 北 交 所网站
(http/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指定的其他
报纸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
| |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 | 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
|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于义
务和勤勉义务。 |
|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
|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 |
| …… |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内”、“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都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元”
是指人民币元。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内”、“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
都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元”是指人民币元。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