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泰达(83626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无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照证监会及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上市规则》及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等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公司应当根据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业绩快报增减变动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最大不得超过 50%。 公司若预约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如不存在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情况,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若后续预约时间改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后,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发布业务预告公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十五条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且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第十七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说明差异产生原因,以及导致本次业绩修正的原因是否已在原业绩公告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九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上市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债券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大幅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证券业务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交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和其他证券业务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其他需要单独披露公告的事项,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节规定进行披露或审议。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上市规则》。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或北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应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传播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有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规定进行办理,同时还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上市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资产的,应当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北交所,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北交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在计划和筹备工作中,公司决策层在决策之前,应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和为信息披露审查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文件的因素。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北交所相关文件。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或董事长通知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六十六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任。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其提供或应由其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办与复核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等。 第七十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经办人员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完成其相关工作后,提交至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五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行政会议、职代会等大型或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就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第十章 关键人员信息报备 第八十六条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关键人员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公司还应当报备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还应当报备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是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如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九十条 公司经办人员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核,确保信息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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