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创(87280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66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说明会及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交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接待人员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依照规定进行相应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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