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创(87280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55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经审计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意见和决议后,以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应书面委托其他 1名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当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共同推举 1 名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成员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成员出席即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成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会议结束后 1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因法定原因须对外披露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