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创(872808):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70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以及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公司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如因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指与公司有《公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的一方。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除外)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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