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斯(834014):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36:04 中财网
原标题:特瑞斯: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5-084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年 8月 28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10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完善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股东(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第十五条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应当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单独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度。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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