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特瑞斯信力(常州)燃气设备有
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江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特瑞斯信力(常州)燃气设备有
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常 |
| 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137517852H。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为执行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
|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聘任并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1元。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444.8188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444.8188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
| |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以现金认购的,现有
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以现金认购的,现有
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应包含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 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
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
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
|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告前 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二)前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期间。 |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
|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
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名
册由公司专门人员负责保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
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名册
由公司专门人员负责保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
|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
项及第二、三、四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
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
其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
|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
| |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
| |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
| |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债务重
组、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连续 12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本条所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成交金额。 |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七条 |
|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
款标准的,……。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前款的规定
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
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
度。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
款标准的,……。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应当比照本前款的规定提供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
| | 算范围。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应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方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应当累积计
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同一关联
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
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应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方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
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应当累积计
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同一关联
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
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
|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一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
意见书。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 删除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除
外。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
|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
股东大会的职责,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说明。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程
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
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 |
|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 第八十一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
|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
|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七)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
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下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
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
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中作特别提示。 |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当日起计算。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决议
当日起计算。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研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
|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
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
内离职。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明。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
|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 |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公司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
|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五条
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
|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一项的委托、全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
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1项的委托、全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
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而免责。
1名董事不得在1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 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投票。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
| | 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定。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定。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名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有关事项。
…… |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有关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
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10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的召集、召
开、议事方式、表决等程序,以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的召集、召
开、议事方式、表决等程序,以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环境、社会及治
理(ESG)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
|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
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公司发生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的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少于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少于10%,或不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少
于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
10%,或不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公司发生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的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少于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少于10%,或不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少于
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10%,或
不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10%,或
不超过150万元。 |
| 10%,或不超过150万元。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足够的决策材。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
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
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
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
交易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 |
| |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
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ESG委员会设主任1名,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ESG委员会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公司 ESG 战
略规划、策略目标,搭建管理体系;
(二)评估、审议公司在 ESG 管
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三)审核公司年度 ESG 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四)至(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
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总监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
|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
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上市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 |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章节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报送并公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编制、报送并公告半年度
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报送并
公告季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编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
月内编制、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
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配利润。 | 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
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
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
| |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公司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在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应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需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话沟通、邮件沟
通、传真沟通等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
案应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
预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会议结
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
| |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删除条款 |
|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形式发出。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形式发出。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
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
有规定、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
| |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
|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新增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第二百〇二条 |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
|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
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
|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除外);(3)提供担保(即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
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4)提
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
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投资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投资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
|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解决不成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依据仲裁协议或仲
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
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