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石英(83517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36:22 中财网
原标题:凯德石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公告编号:2025-089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 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逐级授权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会议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半数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同;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根据相关法规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关联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三条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则所有关联股东不再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 每一新会计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拟执行的关联交易上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
(三)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 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六章 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五)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本制度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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